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www.hbzfhcxjst.gov.cn 2012-7-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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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2]5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年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市、州、县承揽业务日益增多,为促进全省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12年度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2〕18号)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湖北跨越式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到我省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照《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的要求,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办进行告知性备案。经省厅备案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登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任何限制性条件,要求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再进行重复备案或审批。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鄂登记备案是一项行政服务工作,一律不准收费。任何管理部门或个人不得强制要求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缴纳会员费、备案登记费等费用,更不得以行业协会(学会)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严禁将是否缴费作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鄂登记备案的前置性条件。 三、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市、州、县承揽业务应在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登记,接受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单项工程登记一律无需到省厅或其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外出介绍信、诚信证明和签章。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备案登记收费,并要为企业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 四、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重点加强企业资质、个人资格和勘察设计质量及现场服务的监管,对未办理进省备案和项目登记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报送省厅,并抄送企业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